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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合同效力: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情形,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或者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3、工期延误:如果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需要经过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确认,但承包人能够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过工期顺延,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期顺延的请求。
4、工程价款支付: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5、违约责任: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连带责任:如果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审判理念:在审判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法院应以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取向,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建筑工人权益和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当事人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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